根据其提供的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对争议要素的分析论证,被告发布的三篇文章内容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无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视觉中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视觉中国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022年6月1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军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视觉公司的名誉权。
首先要判断视觉公司对其主张保护权利的所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不享有著作权,视觉公司可能会侵犯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其他民事主体尤其是被诉侵权主体有理由怀疑视觉公司捏造侵权事实、盗用他人著作权牟利。”
二审法院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确认:《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注:视觉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之一)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图片摄影师仍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案涉图片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二审法院结合(2019)湘知民终34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49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黑洞”照片事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视觉公司对其主张权利的所有图片并不是都具有著作权,案涉文章中关于视觉公司“盗用他人版权牟利”“捏造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等表述不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而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相关二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文章有关“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观点是基于对相关事实的认知所做的意见表达,并不存在明显偏离表述依据的前提。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视觉中国的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