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视觉中国盗用他人版权牟利、捏造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生活 | 知产 / 作者:hui / 时间:2023-08-19
2020年,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义实名举报视觉中国旗下两家公司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举报函称,“视觉中国通过伪造Getty Images英文授权书的中文翻译件,谎称Getty Images网站上标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Getty Images的品牌,并在视觉中国公司网站上恶意隐匿真正图片来源和著作权权属,加注‘Getty Images’水印,以此虚假声称Getty Images享有图片版权,从而误导诸多企业向视觉中国支付赔偿金或与之达成合作,缴纳高额的图片许可使用费用。以诈骗方式索赔不成的,视觉中国则利用其伪装的证据链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而被举报后,视觉中国当时回应称,“该‘举报函’所涉内容严重不实,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商业信誉,对此,我司已对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屡次诽谤我司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8月16日,王军义律师介绍此事的后续情况,“发出举报函后,视觉中国去司法局投诉不成,又到常州的法院起诉,最后法院一二审全部驳回,认定其诉请不成立。”

根据其提供的裁判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对争议要素的分析论证,被告发布的三篇文章内容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无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视觉中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视觉中国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022年6月1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军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视觉公司的名誉权。
首先要判断视觉公司对其主张保护权利的所有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如不享有著作权,视觉公司可能会侵犯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其他民事主体尤其是被诉侵权主体有理由怀疑视觉公司捏造侵权事实、盗用他人著作权牟利。”

二审法院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确认:《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注:视觉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之一)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在图片摄影师仍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案涉图片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二审法院结合(2019)湘知民终34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3549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黑洞”照片事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视觉公司对其主张权利的所有图片并不是都具有著作权,案涉文章中关于视觉公司“盗用他人版权牟利”“捏造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等表述不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而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相关二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文章有关“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观点是基于对相关事实的认知所做的意见表达,并不存在明显偏离表述依据的前提。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视觉中国的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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